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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

即日起,本校校園部分時間開放社區民眾運動。
開放區域:操場
開放時間:5:00~7:00,18:00~20:00

 

新竹縣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

 

新竹縣文山國民小學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規則
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修正
中華民國一○○年十月十一日修正

一、本校為推廣教育,落實社區資源共享,發揮場所使用功能,依縣府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府教國字第0950173195號函之「新竹縣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」訂定本規則。依據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府教國字第0990174886號函修正。

二、凡申請校園場地借用,應填寫申請表,於使用前七日向本校提出申請,經本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及繳驗相關證件,並於使用前三日繳納保證金與場地借用費後,始得使用。每場次為肆小時,未滿肆小時者,以肆小時計算。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,經本校檢查,確定場地清潔及設施設備無誤後,於七日內無息退還。

三、本校校園之開放及使用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,並以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。

四、本校校園開放及使用範圍包括:活動中心、運動場、視聽教室、籃球場及教室。開放時間以星期例假日或非上學時間為原則。

五、各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、社教文化、社會福利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,均得提出申請,經學校核准後使用。

六、申請借用者自行放棄使用時,已繳之場地費用不予退還。但有下列情事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部分或全部:
(一)借用者因故無法如期使用,並於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承辦單位,退還所繳費用之百分之八十。
(二)因不可抗力之事由(如風災、水災、地震及空襲等)無法如期使用者,退還所繳場地費用之全部。
(三)學校因特殊情形需收回使用時,得通知改期;無法改期者,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,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。

七、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,得免收、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:
(一)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。
(二)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。
(三)重大災害區供災民使用。
(四)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。
(五)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。
(六)基於國際間條約、協定或互惠原則。
(七)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、減收或停收。

八、 本校校園場地開放及使用注意事項如下: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使用學校場所;其已核准者,應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遷離學校範圍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,如有損害應負責賠償:
(一)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。
(二)違反公序良俗者。
(三)有借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者。
(四)有安全顧慮者。
(五)變更活動內容者。
(六)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(七)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勸阻無效者。

九、借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,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,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:
(一)酗酒、煙毒或精神行為異常。
(二)流動攤販。
(三)聚眾鬥毆。
(四)破壞公物。
(五)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。
(六)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者。
(七)攜帶易燃物、爆裂物、危險物或違禁品。
(八)其他不法行為。

十、借用者使用本校場地未經核准前,不得在新聞媒體或其他宣傳品上發布或刊載協辦學校字樣。

十一、借用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毀損場地設施;張貼海報、宣傳標語或其他文宣品,應依本校指示設置。

十二、借用者非經本學校同意,不得接引或變更電線及電器設備以策安全。

十三、使用期間,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、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,並接受學校之監督指導。

十四、使用者於場所使用完畢後應即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。未即時回復原狀者,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,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,如有不足,應予追償。如因借用者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,造成場地及設備毀損,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。

十五、校園場地借用,長期借用以一年為原則,到期時若需繼續借用,須續訂新約。

十六、本校依本規則所收場所使用費用由本校覆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,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。 前項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、清潔費、水電費、設備維護費、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,並得提撥部分經費,以充實學校設施。

十七、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,報縣府完成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