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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申訴評議專區

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

一、依據:文山國小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。

二、目的:
1、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,保障學生權益,促進校園和諧。
2、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,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,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。

三、組織:
1、本校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」置委員九人,任期為一年,均為無給職,校長為當然委員。
2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、教師代表三人、家長代表二人組織之。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校長遴聘,教師代表由教師推選,家長代表由家長會長及副會長代表或家長委員。
3、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,召集並主持會議。
4、必要時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得聘請醫學、法學、社會學、心理輔導等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。

四、申訴要件: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訴
1、具學生身分之本校在學學生。
2、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,損及其受教機會者。
3、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,仍無法解決者。

五、申訴流程:
1、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,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。
2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,開會作 成評議決定書。
3、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。
4、如不服決定書之判決,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 依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再提起訴願。

六、審議原則:
1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,得不予受理, 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,不在此限。
2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,會議之舉 行以不公開為原則,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說明,另申訴人(或父母、監護人)亦得要求到會說明。
3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審議,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,應對外嚴守秘密,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,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 以保密。

七、評議效力:
1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能決議。
2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,經決議之評 議書,應由學生申議委員會召集人公佈。

八、附則:
1、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,於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未確定前,得享有為處分前之權力。
2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,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律牴 觸,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,應撤銷原評議。

九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異同。

 

新竹縣文山國小111學年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

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.pdf

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.odt